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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学习材料3.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

2013年11月10日 18:20:30 访问量:33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7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12

山西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成立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负责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议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评议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七条 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群众反映问题情况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确定纳入或退出年度集中评议的部门、行业。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部分部门、行业或单位为年度重点评议对象,对其进行重点督导和评议。未纳入集中评议范围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自行组织本系统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第八条 对于群众满意度较高、连续两年在本类别排名第一的部门(行业),可在下一年度列为免评对象。上一级政府确定的重点评议对象不得列入免评范围。

第九条 政风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认真落实公开责任,健全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在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方面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依法办事。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三)优质服务。端正服务态度,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刁难群众、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廉洁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整治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

(五)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积极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

第三章 评议方法及程序

第十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突出重点、全面评议,自评为主、督导为辅的方法进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业)按照属地评议为主的原则,统一参加当地政府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组织筹备,宣传发动。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政风行风监督员,宣传发动群众,参评部门(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等。

(二)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通过政风行风热线栏目、政风行风面对面活动等载体和途径,采取调查走访、召开民主评议对话会及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开展评议,整改落实。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对话会,服务对象、办事群众、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与参评部门(行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评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全面客观地评议参评部门(行业)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向本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整改结果。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四)组织测评考核,综合评定结果。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对参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对其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定结果。

(五)总结工作,运用结果。召开会议通报评议结果,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四章 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是指按照依靠群众、公平公正、科学评定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和参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定。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测评工作,不断提高测评工作科学化水平。民主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方式:

(一)即时测评。在政务大厅、基层站所、窗口单位等场所安装即时测评系统,由服务对象、办事群众作出评价。

(二)现场测评。在服务对象比较集中的党群机关、政府驻地、政务大厅、基层站所及沿街门店等场所面向群众进行问卷测评。

(三)集中测评。从服务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定量评议代表集中进行问卷测评。

(四)领导直评。从各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各抽取若干名领导同志直接评议省直参评部门(行业)。从省直、市直参评部门(行业)抽取若干名中层以上干部,分别对各市、县(市、区)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测评。

(五)短信测评。从服务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定量评议代表进行短信测评。

(六)网络测评。在互联网上搭建测评平台,动员群众通过网络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 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结合年度评议工作重点,统一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各级各部门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结合实际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评议结果由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民主测评占70%,工作考核占30%

第十五条 参评部门(行业)的评议结果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县级各参评部门(行业)的评议结果要报市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市级各参评部门(行业)的评议结果要报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按照下一级评议结果占60%、本级评议结果占40%的比例汇总成绩。

第十六条 各地、各参评部门(行业)在工作过程中有先进的经验或做法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经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审定可酌情加分;工作态度不端正或有明显的工作失误,导致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审定可酌情扣分。

第五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被评议部门(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十八条 评议结果纳入各市、省直参评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评议结果排名最后一位的市、各个类别排名最后一位的部门(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 对综合排名前茅的部门(行业),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每类三分之一的部门(行业)予以表彰,由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审定。受省政府表彰的参评部门(行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综合得分在本类别前列;

(二)部门(行业)及单位干部职工在该年度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三)本部门或本单位没有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表彰4个市,由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审定。受省政府表彰的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综合得分排在前列;

(二)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三)四大班子领导没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四)本级及下级参评部门(行业)没有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政风行风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受省政府表彰的县(市、区)由市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推荐。推荐名额为:所辖县(市、区)在7个以下的市,推荐1个县(市、区);所辖县(市、区)在7个以上的市,推荐2个县(市、区)。拟受表彰的县(市、区)由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进行检查考核,报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审定。受省政府表彰的县(市、区)必须同时具备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同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以及参评部门(行业)评议周期内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且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表彰资格。

第六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纠评建相互促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参评部门(行业)要成立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负责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一般设在本单位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重点完善乡、村两级评议工作机构,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政风行风民主直评工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要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开办政风行风热线政风行风面对面等政风行风类节目,接受群众建议和意见,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参评部门(行业)要通过举办民主评议对话会,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地广播电视台要在人员、办公场所、采编设备、播出时段等方面为政风行风热线政风行风面对面栏目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三十条政风行风热线节目采用热线直播的方式进行,实行三级联动的工作模式,由省直参评部门(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员和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现场接听群众电话、回答群众提问,同时,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行业)的干部职工要同步收听,随时解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政风行风面对面节目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各市在活动举办前向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活动预案,由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录制事宜;实行提前公告制度,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要通过当地媒体提前发布公告,公开向群众征集问题;实行事先暗访制度,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要提前组织暗访,制作暗访短片,在活动现场插播。各县(市、区)政风行风面对面活动录像资料要及时上报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民主评议对话会要建立会前发现问题定主题、会上围绕主题找不足、会后突出追踪抓整改的工作机制,会前要通过问题调查确定对话会主题,提前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组织媒体记者针对主题进行明查暗访,录制暗访短片在对话会现场插播,由相关部门领导给予解答。会后,部门(行业)要针对对话会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反馈。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要通过派出检查组明查暗访、组织行政区域间交叉暗访、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督查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参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或曝光查实的政风行风问题,经通报和曝光的单位不能参加年度政府组织的各项评优,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公务员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第七章政风行风监督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各级、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按条件选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老干部、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参评部门(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由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向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监督员凭证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对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有了解知情、监督检查、质询评议和批评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行业)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工作,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政风行风监督员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开展工作:

(一)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每年召开1-2次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沟通情况,研究讨论开展政风行风监督活动的有关工作;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按照分组情况,定期通过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参评单位开展监督工作;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每季度至少要提交一份督查情况报告,及时反映参评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各级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对情况调查核实后进行督办落实,促其整改;

(四)积极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政风行风面对面栏目,对部门(行业)解决群众问题情况作出点评。

第四十条 各级政风行风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参评部门(行业)自聘的监督员。各级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政风行风类栏目组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参评部门(行业)自聘的监督员。

第八章 评议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参评单位及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议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接受参评部门(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利用评议之便向参评部门(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将检查组行程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或替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说情,随意向外界公布检查录像、文字资料,或删除录像资料;

(七)未经当事人同意向参评部门(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评单位违反工作纪律的,直接取消评优资格,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积极鼓励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李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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