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现就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学校党建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义务教育重中之重和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均衡配置资源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将义务教育改革发展与我省转型综改需求、城乡一体化进程、精准脱贫目标、“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城镇与乡村同步、扩优与扶弱并重、软件与硬件并举,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项目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努力缩小市域差距,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为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不断塑造美好形象、逐步实现振兴崛起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学校布局更加合理。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形成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基本消除“大班额”。

办学条件全面达标。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面达标。

师资水平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常态化,教师资源配置基本均衡,城乡教师年龄、学历、学科、职称差距明确缩小,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

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建立“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资源有机共享”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新机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运转更为顺畅,学校法治化程度显著提高,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基本形成。

生源结构适度稳定。城镇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能力进一步扩大,乡村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高,逐步形成乡村生源适度稳定,乡村学生流向城镇学校合理有序的义务教育办学新格局。

办学质量明显改善。优质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城乡、校际差距进一步缩小,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以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目标基本实现。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城乡学校建设,确保学位供给充足。

1.大力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包括城建、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5〕29号)要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变化等因素,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适度超前规划设置中小学校,科学编制城镇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实行教育用地、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联审联批制度,预留和保障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建设学校,实施“配建学校‘交钥匙’计划”和“消除大班额计划”,确保到2020年基本形成新的城镇学校布局,基本消除大班额,城镇有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求。

项目1:实施配建学校“交钥匙”计划。出台《关于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按照所做规划,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将中小学校建设任务纳入年度计划,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公办学校建设,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配建不足或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在产业聚集区和城郊结合部,要结合居民住宅和保障房建设,合理配建中小学校,确保足够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项目2: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晋教基〔2017〕3号)要求,根据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不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存量。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全部达到标准班额。已经存在的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18年控制在1%以内,2020年全部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2018年控制在3%以内,2020年基本消除,并基本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市、县按照分年度专项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

    2.科学优化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办好贫困地区农村教育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158号),做好生源分析预判和动态监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县为单位合理优化乡村中小学校布局。原则上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要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学或教学点;对地理位置并不偏远、交通较为便捷但目前已经成为“空壳”或只有极少数学生的学校、教学点,若需撤并要严格撤并条件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和先建后撤的原则,妥善安置学生就学后进行撤并;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要合理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在实施采煤沉陷区人口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时,要根据学生规模规划好移民学校。妥善解决因学校撤并带来的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要依法规范学校校舍校产再利用工作,合理分流乡村学校多余教师。要将学校闲置校舍资产作为教育储备项目,统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3.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全面改薄”项目,对照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实施“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计划”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扶持计划”,逐校建立标准化建设台账,确保到2020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全部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

项目3:实施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计划。按照乡村中小学校布局优化要求,以县为单位制定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加快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步伐。制定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标准,加大经费支持,完善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机制,提高寄宿制学校运转保障能力。大力改进管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到2020年,全省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宿舍、饮水、洗浴、厕所、取暖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切实保障学生寄宿就学需要。

 

项目4:实施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扶持计划。对保留和补建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以市为单位制定基本标准,以县为单位制定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基本要求,保证最基本、最安全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倾斜,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配备教师。建立健全教学区内教师到教学点任教、支教和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利用数字教育资源,采取“送教”“走教”等多种形式,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开齐开全课程,提高教育质量。

 

(二)统筹城乡教师管理,确保师资配置合理。

4.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计划”,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对区域内教职工编制和岗位统筹分配、统筹使用。盘活现有编制存量,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合理调配安置乡村学校多余教师。对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或调剂教职工编制,城镇中小学校教职工严格控制在编制标准内。建立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正常补充机制,做到有编即补、退补相当。加大免费师范生培养力度,用好“特岗计划”政策。严格落实岗位聘用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与教师的续聘、晋升、转岗、辞退等相结合。对艺术、体育、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和一个学校内课时工作量不足的学科,可采取“一校定岗,多校使用,就近走教”的办法配置教师。对教育教学技能相对落后、难以胜任新课程改革教学任务或因年龄较大、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承担满工作量的教师,要制定具体的退出管理办法。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项目5: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计划。在试点基础上,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六个统一”,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教师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本县(市、区)应交流对象总数的10%以上,其中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含模范教师、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以及中高级教师要达到应交流对象总数的20%以上。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5.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支持政策,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倾斜力度,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及山西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村镇中小学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和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与标准,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保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并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合理设置乡村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项目6:实施乡村教师发展计划。聚焦乡村教师质量,加大培训力度,改革完善培训模式,从2017年起利用“国培计划”等加强对乡村教师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鼓励乡村、县级学校骨干教师脱产培训,支持和引导各地采取教师教育专业高年级学生顶岗支教、转岗脱产研修等办法,置换出农村中小学及城区学校富余学科教师参加提高培训或转岗培训,优化学校教师队伍结构,调整、充实紧缺学科教师。

6.探索推进校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启动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建立和完善以职级制为核心的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努力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促进中小学校长队伍专业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校长工作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

(三)统筹城乡学校管理,确保提高教育质量。

7.建立优质资源城乡共享机制。深入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计划”,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辐射作用,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以市为单位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结对帮扶,逐县、逐校制定帮扶方案,建立稳定的“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关系。加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农村初中的比例,提高农村初中吸引力。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快推进乡村地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成覆盖城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强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整体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水平。

项目7: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计划。大力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重点探索教育联盟、集团化办学、大学区制等“紧凑型”学校发展共同体的改革路径,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以优质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共同体,通过管理重构、资源重组、体制创新,实现管理互动、师资交流、资源共享、活动同步,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到2018年,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覆盖所有县(市、区),惠及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整体提升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水平。

8.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品质。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从学校文化建设、内涵提升、学生发展、管理规范、安全和谐等方面提升学校品质,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实施“特色学校创建计划”,构建多样化的教学风格和办学品牌,推动学校办出特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规范中小学招生管理,完善对口直升、九年一贯制等入学方式,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将课业负担、学习效率、能力培养等作为中小学校管理和评价标准,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

项目8:实施特色学校创建计划。以特色促发展,出台《关于创建义务教育特色学校的意见》,围绕实现“一校一品牌、一校一特色、一校一风格”目标,从2017年起逐年在全省范围打造一批“小而美”“大而优”、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义务教育学校。到2020年,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都建成干净整洁、环境优美、文化氛围浓厚的卫生校园、绿色校园、书香校园。

 

9.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艺术教育,配齐音体美教师,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和校外体验教育,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按标准配齐配足心理健康教师,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广泛建立家长学校等家校协作平台,切实发挥家庭教育作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强化教学质量监测,提高教学质量意识,建立完善全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定期开展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抽样检测,重点加强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常态化监测。

10.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治理体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全面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到2017年底全省中小学校基本完成“一校一章程”制定工作。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发挥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满足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规范中小学安全管理,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法律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四)统筹关爱城乡弱势群体,确保公平享受教育。

11.完善城镇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城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12.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地要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33号),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3.全面建立控辍保学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入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城乡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要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学生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要落实政府责任,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职能分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用地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要求,研究制定与城镇化进程同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要实行义务教育用地储备制度,足额预留义务教育规划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形式供应储备土地。严禁以各种方式挤占、变更教育用地。严禁将义务教育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尤其是商业开发项目。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切实保障教育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投运。

(四)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2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寄宿制学校和小规模学校保障水平,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日常运转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投入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需求,在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建设的投入,大力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试点推进。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围绕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现代学校管理改革、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改革等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遴选部分市、县(市、区),确定具体项目,先行先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逐步推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学习借鉴试点地区改革的成功经验,大胆探索,重点突破,形成更多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支持力度,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密切配合,赋予试点市、县(市、区)先行先试的改革权、实验权,积极推进试点改革事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序推进。

(六)督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制定《关于加强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督导检查评估的意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从2017年起,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监测复查力度,巩固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现有成果,确保不倒退、不反弹、不回潮;从2019年起,启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及向国家申报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县域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实行严肃问责。 

(七)舆论宣传。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